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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货币特征浅析

本文先介绍了比特应运而生的数字货币时代背景以及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的特点来引入主题,再从货币的三大功能分析说明了比特币仅满足交易媒介的功能,不满足记账单位和价值储蓄的功能。最后结合比特币的货币特征与其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说明比特币无法取代央行发行的货币。

一方面,随着通信技术的巨大进步,货币已经越来越能够通过网络来实现转移和分配。在某些网络游戏(尤其是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已经拥有自己的独立市场,服务于他们的虚拟世界。以林登币为例,它是网络游戏“第二人生”里的虚拟游戏币,却可与美元进行双向兑换,并存在浮动汇率,以避免第二人生内部的通货膨胀。[1]换句话说,林登币,如今可以与美国政府支持的货币之间进行买卖。另一方面,大型信用卡公司(如VISA等)改变了货币的存储、管理和转移方式,使得货币越来越虚拟化。人们对虚拟货币交易方式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比特币(概念最先由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是当下互联网通信技术进步背景下,和密码学融合的产物,它是在加密基础上设计的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数字货币。它可以在没有授信的第三方平台存在的情况的下,使用互联网和密码学技术保证资金在交易双方间迅速且安全的转移。

“去中心化”的特点,比特币的价值不由任何政府或组织决定,也不受到其信用背书;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连接到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用户。被主流消费者和商家作为理想的货币。[2]

根据米什金的定义,某种商品若要有效发挥货币的交易媒介功能就必须符合要求:(1)易于标准化;(2)被普遍接受;(3)易于分割;(4)易于携带;(5)不会很快腐化变质。

根据上面这些五个特点,依次对比特币来分析:

(1)易于标准化:比特币仅仅是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电子数字,是同质的。因此是易于标准化的。

(2)被普遍接受:虽然比特币在现阶段还未被全球普遍接受,但比特币问世时间较短,仅七年左右就引起全球的高度关注并被运用于交易,因此未来很可能会被普遍接受。

(3)易于分割:比特币的最小单位取决于目前的数据结构。目前比特币可以分割到8位小数(0.00000001BTC)。随着

技术的进步,这一数据结构很可能能够进一步分割。另外,由于比特币的电子属性,人们支付时无需找零。因此认为比特币易于分割。

(4)易于携带:使用者只需使用私钥就可以在装有比特币软件的计算机或终端上使用,类似于网上银行的操作。因此认为比特币易于携带。

(5)不会很快腐化变质:由于比特币是电子数字,不会损耗变质。因此认为它不会很快腐化变质。

根据上面描述的内容,比特币能够很好地满足成为交易媒介的条件。

根据米什金的定义,记账单位是作为经济社会中价值衡量的手段。

目前接受比特币交易的商品种类十分有限,虽然比特币与现有主要货币之间都存在交易市场使得其他货币的记账功能可以间接传导给比特币,但是由于供给量从长远来看是有上限的,用户期待比特币价格上涨而囤积比特币导致2009年成立以来比特币价格波动很大,大幅升值和贬值,使得比特币无法有效发挥记账单位的功能。

根据米什金的定义,价值储藏是跨越时间段的购买力的储藏。

若人们把当前获取的收人以比特币的形式保存到未来进行消费的话,目前比特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储藏功能,但是比特币的价值常常大幅波动,比如以太坊的硬分叉事件(以太坊潜在的矿业经济政策的改变和“困难炸弹”的延迟,旨在使新区块的生产更加复杂和不利于挖矿)诱发6000点失守,并且在之后没有收复6000点这个原本的成本线。引发了比特币持有者的恐慌,大众情绪直接反应在市场的供需上,而资金开始疯狂出逃,由于受到到市场情绪影响,比特币的价值越来越低。比特币跌破6000点之后,卖方力量剧增,底部没有什么重要的心里点位来支撑,于是引发了大幅下跌。

这严重影响了其价值储藏功能。因此比特币无法有效发挥价值储藏的功能。

之前的内容,我们已经从货币的三大功能的角度,对比特币的货币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比特币仅仅满足交易媒介这一个功能,无法满足成为货币的基本条件。

第一,法律问题。由于在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所设计的交易体系中,比特币都是被用户匿名使用的,而这种匿名性可能被利用进行非法的金融活动(如洗钱等)。[3]

第二,保障性问题。比特币与复杂的计算机程序紧密相连,无需最终责任方,也不受任何政府的支持。拥有大量财富的富人们不屑于使用缺乏保障性的比特币。而穷人们也很可能因为学习成本过高而放弃使用比特币。

第三,稀缺性问题。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到2140年总数达到2100万个比特币将停止增长,若技术无法取得突破,则比特币无法满足经济活动增长的需求。[4]

第四,安全性问题。一旦相关系统出现问题,对于没有计算机知识的比特币用户而言,带来的损害是难以预料的。

【参考文献】

[1]李洁.“第二人生”林登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互联网法律通讯,2010,1(6):110-122

[2]陳豪.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5

[3]谢杰,张建.“去中心化”数字支付时代经济刑法的选择——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 .法学2014(8):87-97

[4]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比特币的性质与启示[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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