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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活动,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据搜狐网1月22日音讯,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案件以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经过特定计算机次第计算进去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性,是一

种区分开源软件工程方式、密码学原理和义务量证明机制的开源次第,参与者在实施特定算法胜利后,无机遇取得肯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经过这种路途取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从实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位置,比特币“挖矿”实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当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能上看,“挖矿”活动电力动力消耗庞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消耗买卖环节威胁国度金融平安,社会坚定衍生风险一般,曾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准绳”肉体相悖,属于行政法规抑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遵守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合同;从权益担负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担负,因双方对合同有效均具有过失,故相关损失结果亦应由各方自担,故判决采用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央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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