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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虚拟货币法律制度的概述

2018年7月20日下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区块链实验室系列讲座二——关于日本虚拟货法律制度的概述,在光华2号楼217教室召开,在场的老师及同学们认真地听取了讲座。

本期讲座分享嘉宾为马欣律师,马欣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也是日中区块链协会发起人、理事。他在日本向虚拟货币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货币、ICO及区块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主导设立了日中区块链协会并兼任理事,意在推动中日区块链产业正常健康发展,对日本虚拟货币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马欣律师从背景、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的定义、虚拟货币兑换业者规范、虚拟货币交易所、ICO与虚拟货币的关系、ICO的法律规范等几个方面给网进行分享。

为讲座内容精选:

1、背景

关于日本虚拟货币法律制度的背景,马欣律师进行了如下梳理:2014年2月MtGox交易所破产;同年6月自民党要求进行相关规制;同年9月,日本区块链协会成立(JBA);2016年5月,虚拟货币法律(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在国会表决通过:在第三章“资金移动”后另设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一章(这是政府首次对比特币法律地位进行正式回复);2017年3月金融厅颁布的“事务指南”开始正式实施;2017年4月资金决算发修正案开始正式实施,其具体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引入虚拟货币经营业者概念,进行规范、加强反洗钱的保护;2017年7月,取消购买虚拟货币的消费税,虚拟货币被认为是支付手段和方式,不再认为是商品。

马欣律师介绍到,在日本虚拟货币可分为1号和2号虚拟货币。《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5款中规定1号虚拟货币为:1)为购买、借用物品,或接受提供劳务时的对价,能够为清偿上述行为的对价而对不特定人使用的;2)可以向不特定人为对象能够买卖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3)可以通过电子器械或其他电子方法记录的,可以运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转移的;4)非日本的货币、外国的货币,货币基准资产的。其具有不特定性、财产性价值、电子记录、非法定货币的特点。2号虚拟货币是指: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相关兑换1号虚拟货币的,且具有财产性价值的;2)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其具有可兑换性、电子记录的特点。

2、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的定义

之后马欣律师介绍了虚拟货币兑换业者(又称虚拟货币经营业者)的相关定义。《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7款中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业”指述行为作为经营事业者,所谓“虚拟货币的兑换等”系指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行为。他着重强调了四个特点,1)虚拟货币的买卖或和其他虚拟货币间的兑换;2)前款所示行为之中介,代销或代理;3)与所从事前两款行为相关的对用户的金钱或虚拟货币进行管理之行为;4)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8款定义“虚拟货币兑换业者”为按照第63条第2款进行登记的经营业者,之后他列举了现阶段拥有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牌照的交易所及其可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

3、虚拟货币兑换业者规范

关于虚拟货币兑换业者规范要求,马欣律师介绍了财务、信息提供义务、财产分别管理义务、系统安全、接受监督管理、反洗钱规范六个方面的要求。

财务要求方面:1)株式会社(相当于中国的股份公司);2)1000万日元上面这些的注册资本金;3)纯资产额不得为负数。

信息提供义务要求需事前提供的信息:1)提供该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的商号及住所;2)提供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的登记编号;3)交易内容;4)可交易的虚拟货币的概要;5)告知其有可能因交易的虚拟货币价格变动,从而造成损失的事实;6)分别管理的方法及存款银行名称,商号或名称;7)用户的解约方法(包括用户应支付的手续费及上述金额的计算方法等);8)用户的进行投诉或咨询时的营业所所在地或联络方式;9)以外国货币所示金额进行交易时,上述金额换算成日币的金额;及其换算标准或计算方法;10)其他能作为交易内容的参考值的事项。

财产分别管理义务要求是指虚拟货币经营者需将用户托管的虚拟货币或金钱,与虚拟货币经营者自身持有的虚拟货币或金钱进行分别管理。并时刻处于清晰分明的状态,即应制作用于查询的账簿。如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处以最大2年有期徒刑或被处以最大300万日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另外根据法律要求,虚拟货币经营者每年都需要接受注册会计师1次上面这些的审计。

系统安全要求是指虚拟货币经营业者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使用高难度且复杂的信息系统,其重要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信息泄露的风险很高。虚拟货币经营业者采取对策包括:全公司系统风险管理的基本方针;信息安全对策;网站安全对策;系统企划,开发,运用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部门的检查;适当的业务外部委托;构建合理紧急应对措施;发生系统问题时的对策。

接受监督管理要求是指虚拟货币经营业者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

监督管理,具体来说财务局长对虚拟货币经营业者具有下述权限:要求制作账簿、提出账簿、保存账簿;要求定期制作报告书并提交报告书;可以随时进行上门检查、提出业务改善命令及业务停止命令;取消资格;对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或处分。

反洗钱要求是指因虚拟货币具有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要求虚拟货币经营业者作为《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上的特定事业主,基于上述法律,承担下述义务:开立账户时的本人确认义务;制作,保存确认记录及交易记录的义务;向当局备案可疑交易的义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备。

4、ICO与虚拟货币

关于ICO是否属于虚拟货币的问题,马欣律师从三个方面展开介绍。金融厅对ICO的法律友们:ICO Token自私募的时间点开始,原则上属于资金决算法上的虚拟货币;Token私募时需要进行虚拟货币经营者登记;Token发行人无登记私自进行Token私募时时违反资金决算法。此外,Token已在日本国内或海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上架时由于“存在和日本的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且“存在和1号虚拟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的, 所以属于虚拟货币。最后,Token未在日本国内或海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上架时,“发行人未设限制,存在和日本的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且“发行人未设限制,存在和1号虚拟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时,则属于虚拟货币。具体来说,如果发行人在Token的技术性设计上,实质上对“能否兑换日本的货币或外国货币”和“能否兑换1号虚拟货币”未设限制的,原则上属于虚拟货币。

5、ICO的法律规范

介绍完ICO是否属于虚拟货币后,马欣律师与到底讨论了在日本合法进行ICO的方法。其具体包括Token发行人自己取得虚拟货币营业者牌照;委托虚拟货币经营者进行销售;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只针对非居住在日本的居民进行销售三种方法。具体来说至少应考虑采取几项措施:1)明确在广告或白皮书上表明日本居住者不属于ICO募集的对象;2)审核投资者的住址,支付信息,邮箱等,确认其是否为日本居住者。

虚拟货币与税金方面,马欣律师从消费税和所得税两方面介绍。资金决算法修正案实施以前,虚拟货币被认为是“物品”,在日本购买“物品”需缴纳8%的消费税。2017年4月资金决算法正式实施以后,虚拟货币被认为是“支付手段”因此被作为消费税的非课税对象。所得税方面,原则上虚拟货币交易所产生的利益都属于杂项所得,年收益超过20万日元的必须报税。

讲解日本合法ICO途径以后,马欣律师又介绍了日本海外资本申请虚拟货币经营业者的现状,除去16家已经获得牌照的交易所,及16家准业交易所,另外还有100多家公司在排队申请中,其中海外资本占大多数。海外资本申请者中,最多的是中国系资本。目前对于海外资本来说,在申请牌照之时,最难的是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附讲座slides】

本文节选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区块链实验室系列讲座二》,作者为:光华区块链实验室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s/xJZDUB2b3xJoH9oFoc2g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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